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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五五”普法学习用教材
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4日

      1.什么是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括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统计法主要调整哪些社会关系?

  我国现行统计法主要调整以下几种社会关系:

  1.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活动的管理者,即统计行政管理机关。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即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2.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即政府统计机构上下级之间及政府统计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受层级管理体制决定的领导与服从关系。

  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调查者是指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及地方统计调查的实施者,被调查者是指统计调查对象。

  4.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3.统计法的作用是什么?

  统计法的作用是:1、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4.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和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5.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6.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1.统计机构的职责法定;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也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7.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权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轻易放弃。

  2.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

  8.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指哪些方面?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一是内容法定,即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义务的种类、要求等是由统计法律规定的;二是主体法定,即统计调查对象是法定的。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统计调查对象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仅要全面、适当,而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义务。

  在统计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严格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是保障统计工作有效运转,及时取得国家管理所必需的全面、准确的统计资料的基础。

  9.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如何依法履行其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10.统计法律体系是由哪些方面构成的?

  统计法律体系是以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它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11. 统计法律的概念是什么?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12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5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统计法》进行了修正。

  《统计法》分为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其实施为统计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对发展我国统计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2.统计法律有什么特点?

  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根本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都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13.什么是统计行政法规?现行统计行政法规有几部?

  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我国现行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三部,分别是:

  1.19872月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并于20006月和200512月进行修订的《统计法实施细则》;

  2.20049月以国务院第415号令公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20068月以国务院第473号令公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14.《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统计法》是何关系?

《统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统计法律,而《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批准的统计行政法规,二者具有不可分的联系:

  1.《统计法》是《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和修改的基础和依据。《统计法》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最基本和最根本的问题,制定和修改《统计法实施细则》的目的就是要根据《统计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对其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以增强《统计法》的可操作性。

  2.《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对《统计法》的进一步具体化。《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最基本的法律,其所规定的内容大多比较原则,不可能十分具体。因此,就需要通过制定和修改《统计法实施细则》,对统计活动中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而《统计法》未明确、未作详细规定的内容加以明确和具体化。

  3.《统计法》在整个统计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统计法实施细则》不得与《统计法》相抵触。

  15.什么是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方的统计行为规范。

  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6.地方性统计法规有何特点?

  有如下三个特点:

  1.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或在特定的范围内有效;

  2.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效力等级较低的统计法规,它既不能与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

  3.地方性统计法规的内容具有补充性。地方性统计法规的立法宗旨,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补充和完善。

  18.什么是统计行政规章?分为几类?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9.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与《统计法实施细则》是何关系?

  1.《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制定和修改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法实施细则》作为《统计法》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在全国范围内必须得到广泛遵守的强制性统计行为规范。因而,各地方、各部门都必须以其为依据,制定和修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的统计行为规范。

  2.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制定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目的,就是要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和原则,对于《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未作规定及规定得不太具体的内容,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使之更明确,更便于执行。

  3.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效力具有地域性或者局限性,它既不能和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法实施细则》相抵触。

  20.地方统计法规与统计行政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统计规章。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性统计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统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21.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统计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统计规章之间、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统计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部门统计规章之间或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政府统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

  22.什么是统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3.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

  24.政府统计有三大功能,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府统计的三大功能是:信息功能、咨询功能、监督功能。

  1.信息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地采集、处理、传递、存储和提供大量以数据描述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经济信息。信息功能,是政府统计最基本的功能,其他功能都是在此功能基础上衍生出来,并且直接受其质量好坏的影响。

  2.咨询功能。是指统计部门利用已经掌握的丰富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咨询功能是信息功能的深化和发展。

  3.监督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国民经济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监督功能依靠并建立在信息、咨询功能基础上,是对信息、咨询功能的进一步拓展,是政府统计功能的最高体现和升华。

  25.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是什么?

  《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26.统计法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做了哪些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完成统计任务的组织保障。建立一套健全的统计机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统计队伍,是做好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的关键所在。为此,《统计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用较大篇幅,对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职责、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这就为我国统计工作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27.为什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统计工作的特点一是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独立进行,才能保证其客观公正;二是统计数据与各级行政领导的政绩密切相关,容易受到其干扰。设立独立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其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通过立法规定设立独立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并确认其相应的法律地位,才可能使其独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如果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附设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计数据跟各级领导的政绩挂钩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容易受到行政干扰。因此,统计法通过规定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为统计机构独立地组织领导和协调统计工作行使统计职权提供法律保障。这样做既是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客观公正,也是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惯例的结果。

  28.什么是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由于部门统计是一项行政职能,部门统计机构一般应该作为行政职能机构单独设置,或者设在部门内设的某个行政职能机构之中,不宜作为事业单位加以设置。

  29.什么是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指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部门、地方、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管理要求高、统计任务重,应当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任务比较少的小型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不单设统计机构,但为了保证统计任务的完成,应当在有关职能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

  30.什么是统计负责人?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是指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不单设统计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应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31.为什么企业事业组织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

  《统计法》之所以要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统计工作处于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企业事业单位是政府统计的基层和基础,无论是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还是部门统计调查,很多都要延伸到企业事业单位这一级。企业事业单位统计,直接关系到国家统计、地方统计和部门统计,企业事业统计数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宏观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企业事业单位统计,特别是企业统计,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越来越需要与其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统计数据,包括同行业、竞争对手和本企业的情况,以便做到知己知彼,并据此正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进行日常的决策和管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站稳脚跟,求得发展。

  第三,企业统计还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工具。企业要实行民主管理,要接受职工监督,就必须经常向职工群众公布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数据在内的有关情况。企业统计必须适应这种情况,努力满足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要求。

  32.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3.管理本单位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4.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33.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基础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是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基础建设的重点是:一是要求企业事业组织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二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34.什么是统计人员?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这是按照我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组织起来的一支基本队伍,是完成国家、地方、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任务的主要力量。

  35.统计法律对统计人员素质有何要求?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36.统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什么?

  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37.统计法律规范对统计人员有哪些特殊要求?
 
  我国选任国家工作人员的原则性标准是德才兼备,选任统计人员首先要符合这一原则标准;同时,还要符合统计法律对统计人员的特殊要求:

  1.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统计职业道德和统计专业知识。

  2.各级统计机构新增加和补充的统计人员一般应当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同时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持证上岗制度和不合格者不得任用的制度。

  38.统计人员有哪些职权?

  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律规定拥有的权利。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权:

  1.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4.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有要求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

  6.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39.统计人员有哪些职责?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必须依法履行,不履行是失职行为。统计人员的职责主要为:

  1.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2.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41.统计法律规范对统计人员的调动有哪些规定?

  统计人员的调动是指统计人员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我国统计法律规范对统计人员调动做了多种防范性规定和法律对策,主要有:

  1.地方各级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调动,必须征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征得上一级统计机构的同意,以保持统计领导干部的稳定。

  2.具有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对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以保持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的稳定。

  3.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接管,并须办理交接手续;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以保持一般统计人员的稳定。

  42.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可否直接进行统计调查?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不得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所需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搜集;如果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做出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经审批、备案后实施。

  43.《统计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做了哪些规定?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审批或备案后,才能有效。《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44.何谓统计调查表?统计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统计调查表,即统计报表,是指在统计调查中用以对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表格。

  统计调查表是根据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因而统计调查表的制定与审查权限应与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和审批权限一致。即必须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经审批或者备案后的合法统计调查表应当具备法定标志。

  45.统计调查表的法定标识有哪些?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统计调查表中所规定的统计指标、调查范围、计量单位、调查内容、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46.统计调查对象对哪类统计调查表可以拒绝填报?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对未标明规定内容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47.什么是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整个阶段(包括统计调查阶段在内)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

  48.统计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吗?

  统计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是由于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具有一定的统计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因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我国《统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显然,《统计法》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相当于法的效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

  49.什么是统计标准?

  统计标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对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的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指前者。

  50.统计标准的法律效力等级是什么?

  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凡是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执行部门标准。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

  51.什么是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范围包括哪些?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统计资料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52.法律意义上的统计资料具有哪些特征?

  统计资料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内涵,并不是所有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数据和信息都是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特征是:

  1.客观性。统计资料必须是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

  2.合法性。统计资料的搜集、加工、整理必须是合法的, 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3.关联性。统计所调查和描述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资料必须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相关联的。

  53.什么是统计资料管理?

  统计资料管理,是指依法对搜集、提供、整理、分析、公布的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订正、审定、传递、供应、发布、解说、调整、存贮、保管、归档等项工作的总称。

  54.《统计法》对统计资料管理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55.《统计法实施细则》对统计资料管理做了哪几方面具体规定?

  1.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

  2.确立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为准的制度。

  3.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56.《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且规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盖章。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57.什么是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资料的公布,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将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价值的重要形式。《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58.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统计数据公布的权限如何划分?

  为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在统计资料公布方面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规范国家统计数据和地方统计数据的公布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61.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在统计资料相互提供和使用方面有什么义务?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同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62.《统计法》对统计资料保密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3.什么是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为什么要予以保密?

  单项调查资料,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

  《统计法》之所以做出对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的规定,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样规定有利于消除被调查者的后顾之忧,增进被调查者对调查者的信任感,使他们能够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只能在国家规定的统计任务中供汇总综合,用于统计的目的。当这些单项调查资料已经汇总成为综合性的统计资料时,则可依照国家规定予以提供或者公布。

  64.什么是商业秘密?为什么要予以保密?

  商业秘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涉及调查对象的商业利益,为了取得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的合作与支持,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借鉴国外统计法律中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秘密的成功做法,《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做出有关保护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规定。

  65.什么样的调查属于涉外调查?

  国家统计局于20041013日以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发布了《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其中所称涉外调查是指: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66.涉外调查有哪几类?

  涉外调查分为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两类。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品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社会调查,是指在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67.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特点是什么?

  1.涉外性。涉外社会调查与其他社会调查相比,其调查活动不管是由哪个机构实施,也不管调查是什么内容,都与境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2.自愿性。涉外社会调查为自愿性调查,被调查者有权拒绝接受调查,调查者不得强迫被调查者接受调查。

  3.复杂性。涉外社会调查的内容异常丰富,实施涉外社会调查的机构异常庞大,实施调查的方式方法多样,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广泛。

  68.《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主要确定了哪些管理制度?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主要确定了行政机关对涉外调查实施管理的三方面制度:

  1.涉外调查许可证管理制度。只有取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才有资格接受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的市场调查项目和社会调查项目。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任何个人和没有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2.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接受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的社会调查项目,应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经批准后才可以进行调查。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加强对涉外调查的事后监管制度。对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不再审批或备案,而是以事后监管为主。《办法》规定,境外组织、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需要进行市场调查的,必须通过境内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办法》要求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建立包括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的涉外调查业务档案,以备行政机关检查。同时,统计部门将会同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涉外调查活动的监督,加大对非法从事涉外调查的查处力度。

  69.对于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

  70.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71.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应准备哪些材料?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2.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6.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72.审批机关在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进行审批时,主要侧重于哪些方面的审查?

  在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进行审批时,审批机关主要是针对该调查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就是审查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具体说就是任何一项涉外社会调查只要不获取国家秘密,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进行欺诈活动,政府都允许并支持其调查。合法性审批的重点有以下三点:

  1.是否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获取国家秘密。作为调查机构一是不得接受以获取国家秘密为目的调查。二是在涉外社会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交由保密部门,不得对外提供和扩散。三是对以获取国家秘密为目的的调查负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四是在审批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告知某项调查存在获取国家秘密之嫌时,应立即停止调查。

  2.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否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调查机构一是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刺探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外交等方面的情报。二是不得接受境外间谍机构和其他敌对势力的委托、资助在我国进行社会调查。三是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资助进行有损我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查。四是不得将有损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查资料及相应研究成果提供给境外组织和个人。

  3.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否有欺诈活动。任何含有欺诈行为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都是不允许的。不得进行欺诈活动,包括不得利用调查结果骗取金钱或荣誉,不得提供不真实的调查结果给委托方,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刺探他人的秘密和损害他人的名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7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环节?

  在实施调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需要在调查表、调查问卷等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下列内容:(1)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2)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3)标注本项调查属于自愿性调查。

  2.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调查方案开展调查,不得随意变更调查方案,若需要变更,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就变更部分报请审批。

  74.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如何在中国境内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应把握以下四点:

  1.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市场调查,应当通过中国境内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通过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项目无需报批和备案。

  2.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社会调查,应当通过中国境内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并由调查机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通过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进行。

  3.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不得从事社会调查,也不能接受委托进行调查。

  4.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进行调查,也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没有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调查。

  75.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导致哪几种后果的涉外调查活动?

  1.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5.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6.宣传邪教、迷信的;

  7.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76.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什么是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制度是指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按照法定的期间、程序和要求,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等统计登记手续的制度。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和组织的成立、变更、终止,均应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79.建立统计登记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掌握统计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变化情况,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是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科学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3.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是建立统计单位名录库的需要,以进一步研究所有单位的基本情况。

  81.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从哪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1、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准确、及时、全面获得统计资料的前提。

  2、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对于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拒绝、抵制,依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统计资料的提供能够准确、及时。
 
  4、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82.什么是统计违法行为?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要件是什么?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4.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83.统计违法行为有哪几类?

  根据行为主体不同,统计违法有以下三大类:

  1.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包括虚报、瞞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以及拒不接受统计调查的行为;

  2.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的违法行为,包括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3.统计调查者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以及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

  84.什么是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

  85.什么是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与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相反,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多报少

  86.什么是伪造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资料或者统计数据,缺少相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其他相关的凭证。

  87.什么是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现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

  88.什么是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置之不理的行为。在统计执法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报送统计资料。

  2.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是统计行政机关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人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一种统计法律文书。

  89.什么是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在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90.什么是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是指统计检查对象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予以拒绝、抵制、抗拒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各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统计检查置之不理。如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统计检查等。《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向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特定问题予以答复的统计法律文书。行为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答复不实或者超过了规定期限答复,即可认定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

  2.在统计检查时,拒不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这里的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主要是指与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相关的会计资料、税务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

  3.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如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等。

  91.什么是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92.什么是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这里的打击报复,其表现形式多式多样,如开除统计人员党籍,篡改统计人员人事档案,擅自降低统计人员职务和级别待遇,开除统计人员公职,非法克扣统计人员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擅自降低统计人员薪金,非法调动统计人员工作,压制提职晋级,谩骂、诬告统计人员等。

  93.什么是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统计法的规定,对在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公布和非法提供的行为。根据泄露的统计秘密的不同,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指违反统计法和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统计活动中的国家秘密的行为。

  2.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是指未征得统计调查对象本人同意,擅自公开、公布或者非法提供其私人或者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3.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擅自予以公开、公布或者非法提供的行为。

  94.什么是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是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构成这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是广义的国家机关,除包括立法机关、检查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二是,这一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违反了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实施了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95.何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是指统计调查者违反国家保密法律规范和统计法的规定,以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刺探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的行为。这种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利用统计调查;其行为目的是窃取国家秘密;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96.何为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者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统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97.什么是统计法律责任?统计法律责任有哪几种形式?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由于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统计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98.什么是统计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统计行政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对象是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行为人。

  99.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指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100.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统计行政处罚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四种。

  101.根据《统计法》规定,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哪些情况?

  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发生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以及拒报、屡次迟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时适用警告的行政处罚。

  102.根据《统计法》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哪些情况?

  1.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以及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103.根据《统计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如何适用?

  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

  104.对统计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处多少罚款?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企业事业组织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以及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有上述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直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7.决定统计法律责任的情节有哪些?

  决定统计法律责任的情节,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人时,作为决定统计法律责任轻重或者免于处理根据的各种情况,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108.哪些属于确定统计法律责任时的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是指在法定统计法律责任的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的统计法律责任种类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它表明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或者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容纳统计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只有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统计法律责任与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理: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

  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

  4.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5.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6.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的情节。如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等。

  109.哪些属于确定统计法律责任时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从轻,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统计法律责任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减轻,是指低于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种类或者罚款幅度追究行为人的统计法律责任。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情节主要有:

  1.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虚报统计资料后又主动予以纠正等。

  2.受他人胁迫、诱骗。

  3.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如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向统计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案件线索等。

  4.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的情节。如行为人是初犯,同时又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统计违法行为等。

  110.免予处理的情节有哪些?

  免予处理情节,是指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客观上已具备应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要件,但由于有法定原因而免除对行为人统计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指:

  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由于统计行政机关的责任造成的统计违法行为。

  111.统计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指什么?

  一事不再罚是对行政处罚中不得对同一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简称,即统计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统计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所谓同一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一个规定的一次性行为。一事不再罚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违反了统计法律规范的同一个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行政机关已经实施罚款处罚的,原罚款机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再次或者多次给予违法当事人罚款的处罚。

  2.对于违反了统计法律规范的同一个统计违法行为,可以由两个以上统计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应由其中一个统计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另一个统计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处以罚款。

  3.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统计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可以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只能由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给违法行为人以罚款的处罚。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了罚款处罚的,另一行政机关不能再给违法行为人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统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限是多长?

  统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限,是指依照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统计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统计行政处罚。根据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关于统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限的规定有:

  1.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能再给予统计行政处罚。

  2.统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限是从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起算。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统计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3.统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统计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13.什么是统计行政处分?

  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负责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114.哪些统计违法行为人适用统计行政处分?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统计行政处分适用于: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

  2.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

  4.对情节较重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对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直接责任的统计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统计调查人员;

  7.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泄露有关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

  115.违反统计法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会。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此以外,我国刑法对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利用统计调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犯罪行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犯罪行为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犯罪行为等,均可以在刑法中找到相对应的条款。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也可以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关于统计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116.违反统计法会承担民事责任吗?

  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本法规定,主要是指《统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来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损失;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117.什么是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118.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是谁?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据此,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119.统计执法检查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统计执法检查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资格要件。就是统计执法行为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在权限范围内从事统计执法检查,才具有法律效力。

  2.内容要件。是指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必须合法与合理,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内容合法,即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内容合理,即统计行政机关要在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内公正、适当地实施统计执法检查。

  3.程序要件。是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方式、步骤、期限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即使内容合法、正确,同样构成统计执法检查无效。

  120.什么是统计检查员?担任统计检查员的条件是什么?

  统计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4.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121.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哪些职权?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122.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123.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内容包括: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组织,是否按照统计法律规定设置了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了统计人员;

  2.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能否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

  3.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请审批、备案,有无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国家机关有无随意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4.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和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职权和职责履行情况;

  6.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7.统计基础工作如何,有关单位是否建立了统计工作制度,设立了原始凭证、统计台帐等;

  8.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查处情况如何,有无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9.统计管理相对人有无拒绝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或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

  10.统计管理相对人在接受执法检查时,有无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124.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有哪些?

  根据不同标准,统计执法检查方式可以分三类:

  1.根据检查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2.根据检查涉及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

  3.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125.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要求是什么?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

  1.事实清楚,即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证据确凿,即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要符合客观情况,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3.定性准确。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性质,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统计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4.处理恰当。即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统计违法者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处理。

  5.程序合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既要做到实体合法,也要做到程序合法,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时限等办理。

  126.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127.统计执法检查如何组织实施?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128.统计执法检查中,被查单位应如何配合检查?

  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监督任务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检查,如实提供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129.《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制度有什么意义?

  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就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它赋予了当事人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130.《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适用的罚款处罚听证标准是多少?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 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31.提出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对于市和区县统计局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提出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前提是: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对于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提出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前提是:对公民处以超过2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132.统计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有哪几个环节?

  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统计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

  1.听证申请。当事人对于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听证通知。统计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以便当事人为听证做好充分准备。

  3.听证由统计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4.举行听证。听证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书记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正或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主持人、书记员、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33.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134.什么是统计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统计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行政机关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35.统计行政复议有哪些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特定行政机关的活动;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为为审查对象;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36.统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哪些?

  统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事项的范围。有以下几类:

  1.《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等。

  2.《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况,如申请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未被批准或者审批机关超过二十日未审批。

  3.认为统计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或者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4.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统计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137.统计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环节?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有以下几个环节:

  1.申请。即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2.受理。指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和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并准备审查的行为。

  3.审查(审理)。指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活动。

  4.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裁断。

  138.统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多长?

  申请人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39.统计行政复议申请方式有几种?

  有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方式。原则上以书面申请为主。在接待相对人的口头申请时,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复议机关一般尽量要求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如相对人书面申请特别困难、申请复议的期限已临近届满日等,也可以受理相对人的口头申请。

  140.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内容有哪几个方面?

  无论是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复议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通讯地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情况等。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申请人必须表明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申请书所呈送的或口头向其表述的行政机关以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141.申请人在提出统计行政复议申请时,如何确定复议受理机关?

  第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即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

  第二,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三,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142.统计行政复议审理时限有多长?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143.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有哪几类?

  统计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依不同情况作出统计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144.什么是统计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45.统计行政诉讼有哪些特征?

  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一般情况下,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不服统计行政机关处罚等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即统计行政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标的是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统计行政机关的受诉行为,必须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内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4.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5.统计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对统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的司法活动,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占有主导地位,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146.统计行政诉讼有哪些基本原则?

  1.着重审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

  2.被告统计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3.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147.如何理解统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控辩双方依法所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或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不能适时、充分提供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1.在统计行政管理活动中,统计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具体行政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无须征得相对人一方的同意。因此,相对人一方常常不了解统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举证比较困难。相反,统计行政机关最清楚自己所作出决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统计行政机关在统计行政诉讼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切证据,包括事实和法律根据,以证明其合法性。如果统计行政机关拒不举证,不能举证,举伪证,不能充分、适时举证,不能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或被认为所提供的规范文件无效、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人民法院就可以认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48. 统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有三类:

  1.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行为。即对统计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行为。

  2.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暂扣或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对申请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不予批准的行为以及对违反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调查的行为。

  3.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即统计执法以外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合法权益,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提起统计行政诉讼。

  149.统计行政机关符合哪些条件才是适格被告?

  1.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经过统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

  3.作出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4.统计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该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统计行政机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才能作为被告。另外,统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看作是个人行为,应视同其所属统计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这些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其法律责任应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

  150.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的期限有多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复议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15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1.诉讼提起人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要有确定的被告。

  3.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符合统计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

  6.未超过统计行政诉讼时效。

  152.哪些情况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

  1.经过统计行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强制义务人完成其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行。

  2.统计行政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即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统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经过统计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复议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3.统计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 申请是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提出。

  2. 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154.统计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如果统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有四种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过银行从该统计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统计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到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统计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55.统计行政诉讼中,对原告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对统计行政诉讼一审原告,可以采取以下五类执行措施:

  1.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3.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4.划拨或者转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

  5.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156.《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何时颁布?主要内容是什么?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是国家统计局制定并以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颁布的部门统计规章,于20057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并规定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

  157.哪些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58.哪些人员不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159.哪些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160.申请统计从业资格是否收取费用?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不收取费用。《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现行国家统计法律未规定申请统计从业资格收取费用,因此申请该资格不收费。

  16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谁?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162.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什么时间参加考试?考试科目有哪些?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每年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统考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163.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164.统计从业资格证和以往上岗证等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是在全国各地方开展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基础上发展而来。多年来,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对促进统计工作发展,加强统计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务院将这项制度予以保留,并确定为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改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工作,与以往各地方实行的持证上岗工作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同:

  1.条件不同。以往持证上岗的标准和条件各地方不一致,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条件是全国统一的;

  2.效力不同。以往的上岗证只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有效,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办理程序和期限不同,以往的上岗证没有明确规定办理的程序和期限,且各地方办理方式也不尽相同,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期限。

  165.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如何补办?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原承办机关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166.哪些情况统计从业资格被撤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6.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以上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167.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68.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哪些违法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1.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69.为什么要制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9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1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由于经济普查是一项非常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这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促进解决经费落实难、人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部门协调难等突出问题,最终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和发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经济普查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170.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171.经济普查每隔几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如何确定?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除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务院已经确定在2004年实施外,以后均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31日。

  172.对经济普查数据如何进行公布、管理和开发应用?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173.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如何设置?各自职责是什么?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174.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175.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176.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177.经济普查对象有什么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并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8.经济普查对象有哪些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或者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企业事业组织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79.为什么要制定《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20068 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73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继1996年我国开展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后,2006年又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对象涉及3万多个乡镇、60多万个村委会、2亿多家农户,直接参与普查的普查员达700多万名。农业普查不仅涉及范围广、调查工作量大、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而且调查的难度很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普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有必要制定《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对农业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80.农业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181.农业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农业普查,实际上是一次以农业为重点,以农村为基础,以农户为依托的三农普查,这是我国农业普查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最大特点。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182.农业普查数据如何公布和管理?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183.农业普查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2.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农业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3.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184.农业普查对象有什么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农业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5.农业普查对象有哪些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或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或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86.

  187.统计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188.统计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适应统计工作大局和统计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深入扎实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扩大面向全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统计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观念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增强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189.统计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哪些?

  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市和区县统计局、调查队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单位及其统计人员。

  190.落实统计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目标任务有哪些保障措施?
 
  一要推进政府统计系统工作人员率先学法;二要开展全市普法骨干培训工作;三要加强普法注册、考试、颁发合格证工作;四要建立全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制度、考核制度等。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推进,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191.某单位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期间,先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为由,拒绝参加经济普查清查工作,后又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让普查工作人员进门清查登记。此后,普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再三解释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要求,该单位工作人员干脆拒绝接听普查工作人员的电话。请问:该单位的行为属于哪种统计违法行为?为什么?

  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八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该单位虽然不是法人单位,但已取得营业执照,属于产业活动单位,应当参加经济普查。

  同时,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该单位有义务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但是,该单位却先后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不让普查员进门和不接听电话等方式,不履行经济普查的法定义务,不参加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工作,不填报普查清查登记表,这些都足以说明该单位有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明确意思表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的有关解释(国统字[1995]220号),可以认定该单位已经构成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192.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单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两个指标上报数分别为216万元和–12万元。原因是该单位年度财务明细帐只登记了一个月,从2月份开始就没有记账,相应的财务报表也没有,统计台账也没有任何记录。执法人员询问统计人员:没有记账凭证、没有财务明细账、没有财务报表、没有统计台账,你上报统计数据的依据是什么?统计人员回答说在填报统计报表时,是根据经验估算填报的。请问:该单位的行为属于哪种统计违法行为?为什么?

  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伪造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无客观事实根据,故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特征就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数据没有相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相关凭证。在本案中,该单位没有任何证明统计数据来源的凭证和资料,只是由统计人员凭借经验,主观估计统计数据并上报,因此该单位已构成伪造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193.某企业统计员统计该企业某月产值为1000万元,报经理审核时,经理指使统计员按1200万元上报。请问:该企业有关人员分别构成哪种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机关应当给于该企业或人员何种处理?

  该企业统计员构成虚报统计数据的行为;该企业领导构成授意统计人员修改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统计执法机关可给予该企业警告或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该企业领导的身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计执法机关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该企业领导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194.某集团公司下属一家分公司提供了不真实统计资料,总公司的办公地点在西城区,分公司的办公地点在东城区,该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营业执照(非法人执照),请问:总公司会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为什么?

  不会。因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统计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比如非法人产业活动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这些组织如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营业执照,其性质属于非法人产业活动组织,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该分公司应当对自己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195.某公司20003月份逾期未向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报表,统计局遂向该单位发出《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要求该公司在3日内补报。请问:如果该公司在3日内补报了劳动工资报表,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如果该公司在3日后才报送报表,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如果该公司在3日内补报了报表,则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因为该公司经过《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的催报,在限定期限内补报了劳动工资报表,其行为只是逾期报送了统计资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如果该公司在3日后才报送报表,则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因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有关解释,该公司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属于拒报。虽然该公司在限定期限后报送了统计资料,也不影响对拒报行为的认定。

  196.某企业在接受检查时,统计执法人员要求查阅其相关会计资料,该企业负责人以会计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请问:检查人员是否有权查阅企业的会计资料?

  有权查阅。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197.某钢铁厂年报一套表中,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三张统计调查表未按规定的报送时间填报。请问:该钢铁厂是否构成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为什么?

  不构成。《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如何认定迟报次数等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无论其表名、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等是否相同,都应记作一次。因此,该钢铁厂只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而不构成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198.某镇经济普查办公室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摸底后,汇总全镇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该镇镇长认为这个数据偏小,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应在25亿元之间。于是召开专门会议,将25亿元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收入分解到各村委会。各村委会根据会议分摊的任务和指标,重新上报了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表。上报数为3.3亿元。请问:该镇镇长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镇镇长的行为属于强令并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违法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是不合法的。第一、认为8000万实际调查数据偏小,应在25亿之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第二、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也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依照统计制度核实订正;第三、利用会议的形式向各村下达任务分解指标是严重弄虚作假、强令并授意违法的行为。

  199.王某是某宾馆统计员,于2005年领取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20066月,王某调离该单位后,该宾馆聘用李某作为统计员,但李某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20067月,统计局通知要去该宾馆执法检查,为应付检查,李某找到王某,让其将本人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暂借自己使用,检查完后再还给王某,王某遂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借给李某。请问: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统计违法行为?为什么?

  王某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本案中,王某将本人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出借给李某,这种行为属于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本案中,李某无证上岗,已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再借用王某的证书应付统计执法检查,这种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欺骗检查机关、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样属于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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